前 言

 20世纪最后20年,是我国报业快速发展的20年。生活服务类报刊(城市周报)的出现和繁荣,极大地丰富了我国报业经济发展的实践,也促进了报业服务社会、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的提高,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从报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形势看,生活服务类报刊(城市周报)正面临来自各方的挑战,需要各从业单位加强联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信息沟通,提高信息交流的质量和效率,共同应对市场挑战,并集中组织国内目前有限的专业研究力量,对一些影响本类报刊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性问题进行研究攻关,以提高从业人员和单位对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见性、前瞻性。
  为此,在相关报社的要求和支持下,由中国人民大学传播媒介管理研究所发起成立全国生活服务类报刊(城市周报)联谊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以指导和规范联谊会的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 责

 全国生活服务类报刊(城市周报)联谊会是各相关从业单位自发组成的联谊性非正式组织,其主要职责是组织业内联谊,协调同业利益,推动报业经营理论研究和报业经营管理信息和先进经验的交流,促进全行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有效开展工作,联谊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吸收和组织相关从业单位及相关企业和科研单位参加活动,并面向成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二条 宗 旨

 全国生活服务类报刊(城市周报)联谊会应本着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宗旨,坚持以研究和探索我国生活服务类报刊(城市周报)发展的规律以及报业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实际问题为中心开展工作;应面向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以推进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报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原 则

 全国生活服务类报刊(城市周报)联谊会应本着“立会为公,民主办会,促进研究,加强交流,提高水平,服务行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任 务

  全国生活服务类报刊(城市周报)联谊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1) 开展生活服务类报刊(城市周报)基础性数据的收集、核查、统计
      分析及发布工作,建立专题资料库,整理、收藏有关图书、文献和
      其他资料;
  (2) 组织会员单位和新闻教学、研究单位的力量,开展有关生活服务类
      的基础性科研,以及对报业产业政策、报业市场状况、报业发展中
      短期趋势等问题的研究。并组织、协调和帮助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门
      研究;
  (3) 编辑《联谊会信息通报》(月刊),内容为有关本类报刊的发展动
      向、业内简讯、专家观点等信息的通报,为成员单位提供及时、准
      确、实用的资讯,以便其更好地掌握业界信息,启发经营思路;
  (4) 组织全国生活服务类报刊(城市周报)年度峰会,为本类报刊提供
      一个面对面沟通、相互学习,进行联谊的平台;
  (5) 举办本类报刊的专业培训和专题研讨交流活动,为提升从业者的能
      力、素质和理念服务; 
  (6) 组织成员单位与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学术交流活动,学习、借鉴
       国外传媒业界的相关先进经验;
  (7) 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委托,提供专项研究、调查和咨询服
      务;  
  (8) 国内外有关生活服务类报刊(城市周报)的研究成果的编辑出版
      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会员资格

 凡在中国国内拥有正式刊号的生活服务类报刊(城市周报),及拥有正式刊号的综合性报刊的生活服务类专版,承认本条例,热心行业公益,并愿意承担一定义务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联谊会会员。
每一会员单位可推荐1—3名资格适当者入选,担任本会常务理事和理事。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监督和批评权;
  3、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4、有权请本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5、有权了解本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6、有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l、遵守本会条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遵守行规、行约和行业道德;
  2、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分担本会的调研和日常活动经费。

第八条:会员资格的终止

 如遇以下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意,本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1、会员单位法人资格被撤销,报纸或专刊定位改变;
  2、会员单位的行为严重损害本会的声誉和利益;
  3、会员单位无故拒绝分担经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全国生活服务类报刊(城市周报)联谊会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最高决策机构。每年召开年会一次,讨论批准本会的工作计划、研究课题计划和财务预算,审议批准本会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各常务理事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常务理事全体会议多数同意产生。设秘书长一人,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常务理事全体会议多数同意产生。

 第十一条:本联谊会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设在中国人民大学传播媒介管理研究所。秘书处应定期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理事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秘书处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单位捐助;
  2、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
  3、社会捐助和其他正当收入。

第十三条:本会的经费支出:

 1、各项活动费用;  
  2、调研费用;
  3、日常办公费用;
  4、少量劳务酬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会开展活动或活动终止,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和民主协商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结束本会的活动,须经常务理事全体会议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第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本条例不尽事宜或临时重大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协商—致决定。